档案借(查)阅制度

作者: 时间:2020-05-13 点击数:

为使库藏档案既能充分发挥档案信息作用,又能维护档案材料的安全,防止档案材料的丢失、损毁,保证满足学校教学、科研及各项管理工作之需,特对档案文件材料的借(查)阅作以下规定:

一、凡本校教职工、学生,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、范围后,均可查阅利用本室保存的属公开范围的档案。

二、查阅非职能范围的密级档案,除按上述规定外,还应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。查阅机密档案和重要会议记录,应经主管校领导同意,并限定查阅范围。

三、查阅中央、省、市文件,一般按规定阅读范围提供;越级查阅者,须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;涉及人事和党内密级文件,查阅人必须是党员干部。

四、外单位查阅本校档案材料,应持单位介绍信(写明查阅人的政治面貌,查阅目的、范围等),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;查阅秘密、机密、绝密档案,还需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查阅。

五、查阅档案一般在档案阅览室进行,若因工作需要借出,必须按规定进行认真登记;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,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归还,必须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,续借时间不超过一周;归还时,应当面检查后注销;非职能范围的档案一律不外借。

六、批量借(查)阅、重要问题借(查)阅、或产生经济效益的借(查)阅,在归还借(查)阅档案材料时,认真填写《档案材料利用效果登记表》。

七、借、查阅档案的同志,应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,不得转借他人,更不得涂改、拆散、抽换、损坏、丢失及泄密,违者视性质和情节严肃处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八、复制档案材料,需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同意,方可复制;出具档案证明必须依据原始档案材料,不得随意变更档案内容。

九、因私查阅档案,按规定办理手续后,档案室提供有偿利用服务。

十、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及兼职档案员在工作调动时,应将所借的档案和保存在个人手中的档案材料,全部归还档案室后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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