损坏、遗失实验器材赔偿制度

作者:工作人员 时间:2020-05-13 点击数:

损坏、遗失实验器材赔偿制度

为有效地实施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,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、安全和教学、科研的顺利开展,特制定本要则。

第一条 损坏赔偿

(一)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,按该器材的现金价值折旧赔偿其损坏部分价值的全额:

1.不听从指挥,不按操作规程或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器材,造成损失者;

2.未经教师或主管人员允许,私自使用、移动、撤卸器材造成损失者;

3.工作失职、粗心大意、玩忽职守,及多次违章、屡教不改致使器材损坏者;

4.器材及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,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造成事故者;

  1. 实验场所嬉戏、打闹损坏设备者。

    (二)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赔偿原价的一部分:

    1.工作一贯认真负责,偶尔不小心,事后又能及时报告,总结经验,认识较好者;

  2. 事故发生过程中和后,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者。

    第二条 遗失赔偿

  3. 凡属专人保管使用的工作生活可通用的设备,因管理失职损失者;

  4. 违反管理制度,私自将设备带出工作场地或借于他人而遗失者;

  5. 遗失实验器材后,推卸责任,情节恶劣,态度不好者。

    第三条 免于赔偿

  6. 管理工作中,纯属于正常的损坏或亏损者;

  7. 本人已经采取预防措施下发生的被盗,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证明者;

  8. 由于本身的原因,在正常使用或库管条件下发生的损失;

  9. 由于突然停电、停水等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;

  10. 属于实验操作难度大,并经主管领导批准,且试验中确已采取安全预防措施,但仍难以避免发生的损坏。

     

    注 意:损坏、遗失实验操作器材发生后的上报、处理程序,按学校、系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   

    烹饪科学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

     二〇一八年十月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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